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12/30 公共圖書館

公眾借閱權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1.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2.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1.文學創作
2.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3.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12/23 公共圖書館

IFLA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 - Appendices [附錄]

Appendix 2 The Finnish Library Act (904/1998) 

Chapter 1   Objectives 
1. This act prescribes th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to be provided by municipal public libraries,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se services both nationally and regionally.  
2. The objective of the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provided by public libraries is to promote equal opportunities(提供平等的機會) among citizens for personal cultivation, for literary(素養) and cultural pursuits(文化追求), for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personal skills and civic skills, for internationalisation(國際化), and for lifelong learning(終生學習). Library activities also aim at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virtual and interactive network services and their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contents.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12/16 公共圖書館

借書不用還

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2.0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還書不是議題,借書也不是目標,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
還書帶給讀者壓力。要做到在資源充裕的情況下,即使不收回外借的圖書,仍有足夠的圖書可供借閱,當然就 不必還書,不但簡化作業流程,還可以豐富讀者的自家館藏,每個家庭都是圖書館,走進自家或鄰居的客廳,就可以閱讀。
1602年,湯瑪斯‧博德利爵士(Sir Thomas Bodley, March 2, 1545 - January 28, 1613)捐贈圖書館給牛津大學,指定該圖書館不僅服務牛津大學師生,還應服務所有文人(Republic of Letters); 館藏供社會大眾使用,不要求與牛津大學或學術有關;當其他的圖書館還限制讀者資格時,博德利圖書館已被稱為牛津大學的公共圖書館(The Publique Library of the Unviersity of Oxford), 直到今天,六成的讀者來自牛津大學之外。
台灣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
技術到位
類比的印本圖書複製成本高,圖書館難以負擔高量的複本,無法想像借書不還的後果。不過,以數位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書,它的複製成本與傳送成本趨近於零,圖書館永遠還有一份電子書,沒有必要執行還書的程序。
當代的圖書幾乎都經由電腦編輯排版,製成數位格式,再據以印刷成為類比的印本。著作財產權所有人基於商業考量,販售印本維生為主;圖書館衡量預算,祗能買入有限度的印本,讀者必須在預約清單或館際互借上等待。
舊思維在新技術中掙扎,複製及傳送的成本已經很低,仍然要求客戶遵守舊的法律,歸還不需要歸還的數位圖書
數位圖書
可以合法下載閱讀的網路數位書,應該不在少數,祗是難以取得確實的數字。此處描述的谷歌(Google)、歐萊禮(O'Reilly Media, Inc.)、古騰堡計畫(Project Gutenberg)、網際網路典藏所(Internet Archive)等,祗是較為出名的少數。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12/02 公共圖書館

中國公共圖書館
清同治11年(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
光緒二年(1876),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取名共讀樓
共讀樓藏書,總計3,200餘種,25,000餘,法帖430餘冊
光緒23年(1897),北京通堂設圖書館,並制定了會章十二條。中國有據可查最早使用「圖書館」一詞,並制定章程的圖書館。
光緒26年(1900),徐樹蘭捐銀八千六百餘兩,購郡城西地一畝六分,議辦「古越藏書樓」。光緒二十九年(1903)告成,次年對社會開放。
清宣統元年(1909)前後,地方大吏上奏請求創設省圖書館,成為風氣
京師圖書館成立後, 民國5年(1916)3月,教育部通令,「凡國內出版書籍,均應依據出版法,報部立案,而立案之圖書,均應以一部送京師圖書館求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
民國15年,教育部訓令各縣「凡商店出版及私人著述圖書,應以四部送各省教育廳,由廳分配。以一部呈部,轉發國立京師圖書館,一部逕寄國立編譯館,二部分存各省立圖書館,及各該地方圖書館。」
光緒31年(1905)在湖南省成立第一所公共圖書館, 是為官辦新式圖書館之首聲。


在當代中國來說,公共圖書館取決於具體城鎮的大小及當地政府的投入,圖書館的狀況及藏書量相對會有很大的差別。與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相比,中國的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起步較晚,總體來說財政投入匱乏,廣大人口中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使用嚴重落後於已開發國家:「據統計,中國平均每46萬人口才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總共3000家公共圖書館中有600多家全年無一分購書經費,全國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僅為0.27冊。全國公共圖書館持證讀者數582萬,僅佔全國總人口的0.47%,美國這一比例是2/3,英國是58%。美國每1.3萬人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美國共有近12萬個各類圖書館,其中公共圖書館有9445個,大部分在社區鄉鎮),英國和加拿大每1萬人左右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德國每6600人一家,奧地利4000人,瑞士3000人」。
公共圖書館一項,在農村幾乎就是空白,普及率僅為5.9%

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11/25 公共圖書館

 IFLA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 - Collection development [館藏發展] & Human resources [人力資源]

館藏發展
‘Specific services and materials must be provided for those users who cannot, for whatever reason, use the regular services and materials, for example linguistic minorities,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or people in hospital or prison. All age groups must find material relevant to their needs.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have to include all types of appropriate media and modern technologies as well as traditional materials. High quality and relevance to local needs and conditions are fundamental. Material must reflect current trends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as well as the memory of human endeavour and imagination.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any form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or religious censorship, nor commercial pressures.’ 

對任何不能享受常規服務和資料的用戶,例如少數民族、殘疾人、醫院病人或監獄囚犯,必須向其提供特殊服務和資料不同年齡的用戶群體都應該能夠找到與其需求相關的資料。公共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必須包括各種合適的載體、現代技術和傳統文獻資料,必須是高質量,滿足地方需求,適合地方條件的。館藏資料既要反映人類活動和想象的歷史,也要反映當前趁勢和社會發展過程。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不應受到任何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檢查制度的影響,也不應屈服於商業壓力

 4.1 Introduction The public library should provide equality of access to a range of resources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its customers for education, information, leisure and personal development. The library should provide access to the heritage of its society and develop diverse cultural resources and experiences. Constant interaction and consultation with the local community will help to ensure this objective is achieved.

圖書館必須一視同仁地為所有用戶提供各種資源,滿足他們在教育、信息、休閒和個人發展方面的需求。圖書館還必須確保對本社會傳統的利用,發展多種文化資源和實踐。經常和地方社區保持相互交流和協商將能保證達到這個目標。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11/18 公共圖書館

圖書館員的自由 Freedom for Librarians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 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1.  Access 近用
  2.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3. Democracy 民主
  4. Diversity 多樣性
  5.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
  6.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7. Preservation  典藏
  8. The Public Good 公益
  9. Professionalism 專業
  10. Service 服務
  11.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
  1.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2.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3.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4.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5.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6.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7.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中提到
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 自由地使用(freedom to use)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 自由地研析(freedom to study)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10/28 公共圖書館

臺灣公共圖書館發展

日治時期


1898 年,日本政府頒布「圖書館令」普建各類圖書館,自此圖書館的設立才有 了法律基礎。

臺灣圖書館的創設起始於明治34年(1901 年)坂內正六等及臺灣協會在臺北淡水館內(原登瀛書院)創辦的「私立臺灣文庫」(1901-1906)。文庫創辦的宗旨主要在振興地方教育、啟發民智。

臺灣第一所公立圖書館是大正四年(1915 年)臺灣總督府 創立的「臺灣總督府圖書館」。該館的基本館藏一部分來自於臺灣文庫的積存圖書。創立目的在普及教育,提供研究資料,尤其著重臺灣文獻、南中國及南洋資料之廣泛蒐集。該館位於臺北城內書院街,館舍794 坪,分設書庫、閱覽、辦公室及會議室,另建 有兒童閱覽室等設施。該館至 1943 年館藏累計有19 萬 5 千冊,以日文圖書為主。

1923 年4月,臺灣總督府頒布「公私立圖書館規則」六條
在規則中規定「圖書館得收圖書閱覽費」以資挹注圖書館各項開支。自規則公佈後,各地圖書館 相繼成立,到 1932 年底,全島公私立圖書館設立 者 70 餘所,可說是日據時期公共圖書館發展的巔 峰。

1927 年,「臺灣圖書館協會」在總督府圖書館協議會推動下成立。該會為一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組合,其宗旨在聯繫圖書館界人士,促進全臺灣圖書館事業的發展。1931 年年會決定以每年元月 11 日 後的一周作為全臺圖書館週,1933  年決定每年 4 月 2 日為圖書館紀念日

臺灣光復前,大專及高等學校均有圖書館的設置。其中以臺北帝國大學附屬圖書館藏書最為豐富

民國
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在立法院作施政報告時,宣布政府為更加充實國力,強化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國民生活水準,繼十項建設之後決 定再進行十二項建設。新的十二項重大建設的第十二項是:「建立每一縣市文化中心,包括圖書館、博物館、音樂廳。」教育部奉指示後,隨即著手規畫並擬定建立 縣市文化中心計畫,積極推動執行。

《社會教育法》(1980 年修正)規定「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圖書館(室)」。

民國 74 年 3月臺灣省政府延續中央文化建設,特頒「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重要措施」,重點之一即為「普設鄉鎮(市)圖書館,充實鄉區文化資源」,該「重要措施」於民國 75 年至 80 年度及民國 82 至 86 年度進行第2 及第 3 期文化建設。自民國 75 會計年度開始, 以 3 年為期,省市及縣市政府各補助 200 萬元建鄉鎮圖書館。設置「示範圖書館」「績優圖書館」分別予以每館補助 200 萬元、50 萬元,用以充實內部設備購置圖書。

公共圖書館當時的困境有下列各端:(1)經費不足;(2)人員編制不足;(3)工作較不受重視,長期以來影響工作士氣;(4)館藏量不足;(5)館際間合作不足;(6)圖書館作業採人工制;(7)圖書館不足。